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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义务教育要实行免除学费
发布时间:2010 - 2 - 8         16:9     来源: 深圳新闻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和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会议还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李重庵分别作了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草案。
 
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制度,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作了说明。会议上,农业部部长杜青林汇报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时表示,要进一步消除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城市户口迁移限制。他表示,一要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投入机制,二要加快建立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机制。
草案议案解读
公办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国务院地方共担教育经费
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学校不得聘用判过徒刑者
 
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等。
 
不得编排设置重点班
 
此外,草案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强调,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